首页 » 博客 » 关于欧洲人权法院是否应根据新增证据修改其

关于欧洲人权法院是否应根据新增证据修改其

爱尔兰政府申请将爱尔兰诉英国案提交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审理,但遭到拒绝,这关闭了四十年后重新开启的大门。欧洲人权法院“仅仅”认定存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一事实遭到了诟病。在本文中,我想强调一种不同的视角,并指出这项判决提升了“其他”待遇形式的严重性,并开创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解释的开创性方法。

继2018年3月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之后,1978年关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裁定,引发了诸多争论(包括本博客中的内容)。一些人支持欧洲人权法院在行使《法院规则》第80条赋予的特殊修订权时保持克制,并指出法律确定性的必要性。另一些人则批评了法院处理新证据的方式,或对法院未能遵循欧洲人权委员会关于酷刑的裁定表示遗憾,这为操纵酷刑与虐待的区别打开了方便之门。

所有人都认为该案的事实在今天仍

足以构成酷刑裁定。

评注的另一个共同点是,所有评注都提到“仅仅”作出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裁定。2018 年的判决本身描述了申请国政府请求法院裁定“五种手段”‘不仅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构成《公约》第 3 条所指的酷刑’(第 8 段)。在这些辩论的背景下,以及在复审请求本身的背景下,酷刑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之间的区别被放大了。也就是说,人们普遍而隐含地认为,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 WhatsApp 号码数据 遇在某种程度上不如酷刑那么糟糕。正如 1978 年所观察到的,2018 年,法院未能作出酷刑裁定,这掩盖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裁定。

还有另一种观点:1978 年对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裁定对于大量国际领先的案例法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这些案例法中,这些“其他”形式伤害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爱尔兰诉英国案中

沃尔德伦称之为“基准” ,用于界定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 利用技术实现旅程 遇是最常用的参考点。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不人道待遇被定义为有预谋的、持续数小时并造成身体伤害或剧烈身心痛苦的待遇;有辱人格待遇则是指一种体验,它会带来恐惧、痛苦和自卑感,足以羞辱和贬低一个人,并/或摧毁其身体或精神上的抵抗力(第167段)。欧洲人权法院此后援引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希腊案中确立的其他基准(委员会报告,1969年11月5日,《欧洲人权公约年鉴》第十二卷,1969年,第186段),但爱尔兰诉英国案是欧洲人权法院首次 俄罗斯号码列表 在判决中确认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基准,正是这些基准支撑了欧洲人权法院绝大多数第3条判决的发展。此类判决超过1500件,过去几年中,违反第3条的裁关于欧洲人权法院是 定平均占《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违规行为总裁定的近五分之一。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