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原告声称他们有权获得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赔偿,。判决中一个令人费解的地方是,国防部要为行动后(丹麦部队已不在)伊拉克安全部队对被拘留者的不人道待遇承担责任,却没有为伊拉克部队在“绿色沙漠”行动期间的不人道待遇(殴打、踢踏被拘留者)承担责任。然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包括视频录像和一些军方士兵和军官的证词——似乎清楚地表明,丹麦部队在行动中目睹了虐待行为,并且有人向上级汇报了此事。
依据丹麦损害责任法
第 26 条,并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3 条,法院裁定,国防部、国防司令部或丹麦营应当知道,在联合行动中被拘留的人随后在伊拉克拘留所遭受不人道待遇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丹麦参与联合行动的决定与不人道待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的裁决仅限于对不人道待遇行为的赔偿,因为它发现 18 名成功索赔人遭受的酷刑是丹麦当局无法预见的。尽管有证据表明丹麦军队知道存在发生酷刑的可能性,包括一名军事律师解释说“我们当然知道被拘留者遭受了酷刑”(766-67)。高等法院强调,国防部、国防司令部和陆 退出数据 军作战司令部均熟悉有关伊拉克拘留设施中虐待被拘留者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份具体报告,该报告涵盖了2004年6月23日的一次被拘留者检查,其中描述了Al Makil监狱11名被拘留者的投诉,并促使国防部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审议。法院还注意到,在“绿色沙漠”行动前,丹麦、英国和意大利部队参加的一次法律会议上讨论了伊拉克警方对被拘留者的“粗暴对待”。会上,与会者指出,伊拉克拘留设施中虐待被拘留者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766-67)。
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
高等法院的判决仅简要涉及人权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丹麦国防部辩称,丹麦在“绿色沙漠行动”期间并未对索赔人行使管辖权,即使行使了,也仅限于行动期间,即丹麦军队在场的时期,并不涵盖伊拉克军队随后对被拘 如何衡量主题集群的性能? 留者的任何虐待。然而,高等法院没有理由考虑是否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的管辖权要求,因为它认为赔偿要求应根据丹麦法律中关于政府当但法院仅就殴打等 局责任的一般规 俄罗斯号码列表 定来裁定,但要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丹麦一般责任法。当该案上诉至丹麦最高法院时,这个问题很可能会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进行更深入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