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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规定了设立多边投资法院的可能性

争端解决机制官僚主义趋于薄弱、更具临时性、制度化程度较低,预示着经济伙伴关系合作与争端解决将与现有范式有所不同。世贸组织协定通过《争端解决谅解》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但由于美国在特朗普政府领导下的行动,该机构在过去几年中陷入瘫痪。经济协定中的投资章节仍然主要规定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而多边投资法院也已成为改革的焦点,特别是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RCEP第19章最令人吃惊的或许不是其深度协商和对抗性较低的框架,而是其对保密性的强调,以及缔约方所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透明度的充分承诺——无论是磋商、斡旋、调解、仲裁还是设立专家组。

非国家地方社区或民间社会

几乎难以想象地参与、投入或监督这些争端解决程序。 这些程序完全由国家主导,仅对RCEP缔约国负责。 世界其他国家正努力实现更高的透明度,对第三方和民间社会更加开放,并针对贸易、外国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的影响制定更多环境和社会保障措施,而RCEP似乎正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

鉴于RCEP缺乏任何重要的环境、社会和人权保障措施,RCEP争端解 欧洲数据 决程序中也没有人权方面的对应空间,这让我们回想起过去对商业、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利益的狭隘理解,以至于将人权等所谓的“非贸易”问题排除在外。 这种截然相反的做法忽视了东盟的社会共同体蓝图、东盟人权宣言以及东盟及其成员国对人权的其他法律承诺。这使东盟更难完全实现其目标,即在《东盟宪章》下,成为一个以国际法和人权法为前提的“以人为本”的国际组织。

正如我和联合编辑戴维科恩在新书

东盟法律与区域一体化:东南亚单一市场的治理与法治》( 劳特利奇出版社,2020年))中强调 但他们可以向对此问题感兴 的那样,东南亚的有意义的发展不能将经济增长关切与全球化对法治、人权和民主的持久影响和挑战割裂开来。至少,如果认真对待《东盟宪章》及其迄今50年的立法进程,那么对法治、人权和民主的承诺也必须在今天得到体现,即使在东盟与 在短信中 贸易伙伴签订的外部协议中,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必须体现出来。否则,这个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最终也可能甚至规定了设立多 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人权挑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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