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救助海上遇险人员的义务是一项既定的道德规范,也是习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现已编入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98 条。当然,在制定这一义务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者并没有考虑到我们在过去十年中目睹的大规模移民流动或沉船悲剧。因此,海上遇险情况已成常态,令人遗憾的是,每年有数千名移民丧生。
这项义务既适用于国有船舶
(例如海岸警卫队)也适用于其他船舶(例如商船)和附近的沿海国,并应向在海上发现的“任何人”提供援助(无论该人的国籍、身份或被发现时的情况如何)。此外,沿海国对其搜救 (SAR) 区拥有管 海上救援的国 辖权,并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在其 SRR 内提供充分有效的 SAR 服务(国际海事组织 (IMO) 海事安全委员会已将世界海洋划分为 13 个国家 SAR 区域)。例如,如果遇险船只位于某国的 SRR 内(例如意大利),该国(意大利)有责任协调行动并确保提供援助。
关于“遇险”一词的核心含义,我之前曾在此处分 塞内加尔电话号码库 析过,在Kate A Hoff一案中,美墨综合索 海上救援的国 赔委员会指出,即使船舶没有“触礁”,仍可能出现遇险情况,这意味着船舶或人员受到的危险可能并不严重,但仍可视为遇险索赔。欧洲委员会议会委员会 (PACE) 于 2012 年发布了一份报告,列出了“遇险”概念的指标,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澄清。其中包括:a) 船上拥挤程度;b) 距离海岸有多远;c) 船上有多少人出现明显的遇险迹象。
分析
考虑到这一点,可以预见,如果船只过度拥挤(因此 营销专家依靠众多小影响者 不适航),再加上航拍照片显示乘客没有救生衣,再加上之前对地中海各航线上发生伤亡事故的历史了解,这些应该已经表明人员生命受到了相当确定的危险,从而可以认定为遇险。
至于移民没有明确发出遇险信号通知当局这一热门论点,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件第 2.1.9 条规定,“在某一缔约方负责全面协调搜寻救助行动的区域内,接到有人在海上遇险的信息时,该缔约方的负责当局应采取紧急步骤,提供最适当的援助”(着重号是我加上的)。这也反映在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 线数据库 第 33 条中,其中提到船长“在接到任何来源的信息后”能够提供援助(着重号是我加上的)。需要强调的是,“信号”一词最初包含在上述规定中,后来在 2004 年国际海事组织修正案中被“信息”取代。